李炳南答:放生会组织经费只作放生用,倘作他用是否违因果?

2014-08-13 放生文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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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有某放生会常将放生会经费随喜其他功德,古德告诫弟子不可以盖瓦之资移铺道路,放生会之组织顾名思义其所有经费只能作放生之用,倘作他用,是否违反因果法则?(释永兴)

李炳南答:某君此举,大为不可,古有公案,以斋僧之钱为僧建筑食堂,是统归僧用矣,尚受火枷之报,而况以救生物命之钱,改作他事乎。古德云放生之钱,尚不可建放生池,盖放生者救其刀镬之危也,其事急,建池者为其将来之安也,其事缓,所谓缓不济急也。况施者各有愿力,受其施而违其愿,是破人之功德,又谓之舛错因果。虽然,某君或不知此利害,宜教其忏悔,后勿如此可矣。

文:李炳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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